禁止宠物标识(禁止宠物标识图片)

禁止宠物标识(禁止宠物标识图片)

在公共场合遛狗是否应该栓绳子?

如今,养宠物狗的家庭越来越多,在多数市民看来,“狗通人性”且又多是自小养大,也将宠物狗视为家庭成员之一,在出入一些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时也带着宠物狗相伴而行。可对于这种“温情”的一幕,昨日浔阳晚报记者在多家商场超市调查走访时了解到,大部分市民认为公共场合携带宠物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希望养狗人士爱狗不忘把“文明”一起带上。

不少人带宠物逛超市

宠物随意出入餐馆、超市、商场

“外出就餐本来是件愉快的事情,可吃着吃着,脚下突然窜出一只狗,心情就大不一样了。”前几日,市民吴女士和朋友去一家餐馆吃饭,饭菜刚上来,忽然就听见狗的叫声,她低头一看一只泰迪犬正在她脚边蹭着,吓得她直喊服务员。“最后饭都没吃好,就匆匆离开了。”

不仅是在餐馆,超市、商场也经常能看到宠物。不少市民把小狗打扮得漂漂亮亮的,抱在怀里,也有不少狗拴着绳,但不少市民看到狗后都避开。在超市内,还不少宠物坐进购物车,跟着主人一起购物。不少市民表示,购物车被宠物狗坐过,十分不卫生,很难接受。

浔阳晚报记者走访一些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时发现,大多数公共场所都有悬挂禁止宠物狗进入的标识。“现在,顾客携带宠物逛街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了。”一家商场工作人员无奈地说,虽然门口挂着不允许携带宠物的标识,他们也多次劝阻,但总是有顾客对这样的规定视若无睹。“如果顾客不听劝的话,我们也没办法,又不能赶顾客出去。”

市民各执一词 多数反对

浔阳晚报记者在走访调查中,通过对不同阶层的市民采访了解到,对于携带宠物狗进入公共场所的现象,市民各执一词。

带着宠物逛商场的陆先生表示,自己小狗非常乖,是不会伤人的,而且给它打过疫苗,隔一阵子就会给它洗澡。进去商场的时候非常注意,基本都是抱在怀里,干扰到别人的可能性非常小。陆先生觉得,只要自己的狗狗没有影响到别人,就可以带着它逛商场。刘女士是一名爱狗人士,她所养的宠物狗体形娇小,每次出门都会将狗带上。在她看来,带宠物进出公共场所时,只要得当,绝对不会出什么问题。

浔阳晚报记者随机采访的20名市民,其中半数以上市民反对携带宠物狗进入公园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采访中多数市民看来,这种现象属于不文明行为的范畴。“其实很多人不是因为讨厌狗,才反对别人带狗进公共区域,主要是因为万一宠物狗有传染病,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会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且如果宠物狗随地大小便,也会影响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携带宠物狗进出,实在是不太文明。”

莫忘“文明”二字

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狗是人类的好朋友,对其宠爱情理之中,可主人们在宠爱的同时还是应当注意场合。养狗人士理应将别人的感受和安全放在心上,不能只顾自己开心,主人对宠物的溺爱时,更应时刻想着“文明”二字。

“宠物文明不文明,宠物的主人起到关键作用。宠物主人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提升自身的素质,这样才能让大家在文明中与宠物共享一片蓝天。”黄先生说。

“宠物主人注意文明养狗,理性爱狗,养宠物与讲文明就不会冲突。”市民兰女士说,自己也养了一只小狗,但是对于一些禁止狗狗入内的场合,她都会特别注意不带狗狗进去,不去影响他人。为此,她也呼吁宠物主人在享受乐趣的同时,做一个负责任的主人,尊重、照顾其他人的感受和利益,文明养宠遛狗请拴绳,及时清理狗在外面排泄的粪便,狗狗大叫影响别人休息时请及时制止,不要携狗坐公交、进餐厅、逛商场,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环境。

南京市饲养宠物狗狗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和养犬管理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养犬经营活动以及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第五条 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的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主管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市政公用、物价、财政、房产、园林、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犬只依法实行动物免疫制度。出生已满九十日的犬只未经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八条 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提倡文明养犬,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的看护;

      (二)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犬只应当经过训练;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登记申请表可以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领取,也可以从公安部门公布的网站下载。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携犬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养犬人的委托书;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犬只品种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相关的培训、训练证明。

      饲养进口犬只的,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饲养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应当自饲养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犬只已满九十日的,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公安部门受理个人申请的,应当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于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公安部门受理单位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作出给予登记或者不给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于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实行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每年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时间、地点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个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市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和补办手续:

      (一)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转让犬只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三)放弃养犬的,应当转让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犬只死亡的,应当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犬只失踪的,应当自失踪之日起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部门备案;

      (六)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情况;

      (四)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五)养犬登记证的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办情况;

      (六)养犬违法记录;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还应当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

      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

      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犬只患狂犬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火化。

      第二十条 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无故伤害犬只。

      第二十二条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三条 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

      (三)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掩埋和随意丢弃犬尸,应当对犬尸进行火化。

      (五)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高峰时间。

      (六)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七)单位养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束犬链、戴嘴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第二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提倡饲养绝育犬。

      重点管理区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

      第二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

      饲养绝育犬的,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费。

      七十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酌情减免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公安部门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管理费用于养犬档案管理、犬只留检以及犬只粪便清理等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犬只经营

      第二十七条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禁止将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以及被其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

      第二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培训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除免疫、诊疗、培训、配种和交易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养场所;

      (三)除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外,销售的犬只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记载养殖、交易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报告,并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应当在重点管理区内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规定临时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

      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先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养犬登记的实施情况以及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犬

      只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统一印制发放犬只禁入标识。

      (三)捕捉、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

      (四)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和社会基层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五)受理有关养犬的投诉,及时调处养犬纠纷,按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六)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行为被多次举报、处罚或者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七)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制定、实施养犬公约。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

      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的犬只。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犬只已办理登记的,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认领;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可以被他人领养。无人领养的犬只,可以由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处理。

      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犬只的免疫、检疫以及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监督对疫犬、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制度。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的犬肉。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患者诊治和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部门应当依法对街巷占道销售犬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组织清理或者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粪便。

      第三十八条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犬只不符合规定、未免疫,或者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第三十九条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

这些标志什么意思?

超速不仅违法,更危机生命安全,因此今天就带大家重温一下,各类道路限速标准~

1 、限速标志应该怎么看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因此对于驾驶人来说,看懂道路标志,了解经常通行的路段的限速规定非常重要。

而驾驶人常见的道路限速标志有以下几种:

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或另一块不同限速值的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

表示机动车驶入前方道路的最低速度限制。

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比如上方图片即表示限制速度为40km/h的路段结束。

区域限速及解除标志主要用于城市中心区、居民聚居区,表示区域内限制速度和解除区域限速。

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以建议的速度行驶。TA与限速标志不同,只是表示一种警告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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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宠物可以乘坐地铁吗?

1、宠物是不能带入地铁的。轨道交通是一个大客流的公共交通,宠物容易携带病菌,在空间狭小、空气不畅通的地铁车站及车厢里,极易危害公众的健康。

2、另外,携带宠物上车,也很有可能影响到正常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广州、武汉等城市地铁就曾发生过宠物狗溜进地铁隧道,引发信号设备故障,导致列车不同程度延误的事故。

3、但由于部分乘客实际需要,有种动物在特定条件下是允许携带进站乘车的,它就是导盲犬。

泰国出租车上有个小牛图形的禁止标志,是什么意思?我猜了不能吃榴莲,但是不对,到底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泰国出租车上通常会有一些标志,以提醒乘客在乘坐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其中,一个类似于小牛形状的禁止标志可能表示“不允许携带宠物”。

在泰国,许多人会携带宠物一起出行,但是在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是不允许携带宠物一同乘坐的。这个禁止标志可能是为了提醒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不要携带宠物。

至于您提到的“不能吃榴莲”的猜测,我并不清楚这个标志是否与榴莲有关,因为榴莲并不是泰国出租车上的常见禁止事项。

市民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和区域的行为是否合法?

市民携带宠物狗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和区域,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每个人都应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对于携带宠物狗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和区域,很多市民较为反感。近日,记者在集宁区乌兰大街一家快餐店里看到,两名女士在就餐时将一只白色中型犬带入餐厅,引起餐厅内其他就餐人员反感。市民李女士带着儿子来就餐,一走进餐厅就看到蹲在餐桌下面的狗,立即带着儿子退出餐厅。

李女士告诉记者:“我家孩子怕狗。而且餐厅是市民吃饭的地方,怎么带着狗进来呢?何况这狗的体型属于个头较大的,万一咬伤人怎么办?”

市民陈先生路过快餐店买饭回家,看到有人带狗就餐很是气愤。他说:“养宠物是有些人的爱好。但不管平时你在家里怎么爱护它,带出门之后就要谨慎小心,不是每个人都喜欢宠物。尤其当前全市都在宣传创城,告诉人们要讲文明讲礼貌,我真的理解不了,为啥还有人会带着狗来用餐。餐厅的人就不管吗?”

正确带宠物出入公共场所的方法 

理论上,室内公共场所都不可以带宠物进入,尤其门口有明确标识“禁止宠物进入”的, 如电影院、商店、餐厅等。也尽量不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否则会扰乱正常的乘车秩序。

带宠物外出要使用牵引绳,自动避让孕妇、婴儿和老人,不要放任宠物追扑他人,以免惊吓到他人。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时,携带者应当负起监管责任,不得让宠物伤害他人、污染环境。如果宠物在大街上拉粪便,主人应自觉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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